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2 第一条规定,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具体如下:
住宿费:包括酒店、民宿等各类住宿场所的费用。
餐饮费:是指旅游过程中为游客提供餐饮服务所支付的费用。
交通费:涵盖了陆路运输费、水路运输费、航空运输费、机场建设费、订票费、行李托运打包费等。
签证费:如果旅游涉及出境业务,为游客办理签证所支付的费用可以扣除。
门票费:即旅游景点的门票费用。
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指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所支付的费用。苏州代办营业执照,苏州营业执照代办,苏州注册公司,苏州公司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