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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有哪些项目?

发表时间:2025-01-09 15:58作者:苏财集团

专项扣除项目


专项扣除即 “三险一金”,具体包括:

  • 基本养老保险:是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而设立的社会保险制度。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也会按照一定比例为职工缴纳。

  • 基本医疗保险:是为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通过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及国家财政补贴等渠道筹集资金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险制度。

  •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 子女教育: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 2000 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 3 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等。

  • 继续教育: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教育期间按照每月 400 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 48 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 3600 元定额扣除。

  • 大病医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累计超过 15000 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 80000 元限额内据实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 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 1000 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 240 个月。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婚后可选择其中一套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 100% 扣除,或对各自购买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 50% 扣除。

  • 住房租金: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 1500 元;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 100 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 1100 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 100 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 800 元。

  • 赡养老人: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年满 60 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 60 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支出,独生子女每月 3000 元;非独生子女分摊每月 3000 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 1500 元。可选择平均分摊、约定分摊或指定分摊方式扣除,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

  •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纳税人照护 3 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 2000 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方式可以选择由父母一方按照标准的 100% 税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父母双方分别按照标准的 50% 扣除。苏州代办营业执照苏州营业执照代办苏州注册公司苏州公司注册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是如何确定的?
可以通过哪些渠道申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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