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资格限制: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售对象限制: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个人(即自然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其他个人出租或者销售不动产除外。
免税业务:适用免征增值税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农产品除外。
零税率应税服务: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征收增值税项目:不征收增值税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出口货物劳务:出口货物劳务除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外,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简易征收政策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选择简易计税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简易办法依 3% 征收率减按 2% 征收增值税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 3% 征收率减按 2% 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纳税人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3% 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部分服务业务:
提供经纪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提供旅游服务,选择差额扣除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部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的老合同,选择扣除本金部分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时,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普通的发票。
劳务派遣服务政策,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特殊消费品零售: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